香港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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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日前就一宗涉及社交應用隱瞞性別的民事侵權索賠案作出裁決。一名無業男子曾子豪在女同性戀專屬交友應用上隱瞞男性身分,誘使一名女同性戀原告與其發生性行為。被告此前在刑事審訊中雖被裁定強姦及非禮(猥褻侵犯)兩項罪名不成立,但原告其後依據民事侵權法則向法院提起人身傷害訴訟,追討因該欺詐侵權行為導致其患上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的民事賠償,法庭最終裁定原告勝訴並獲賠36.7萬港元及約2萬港元訴訟費。

負責評定賠償金額的法庭聆案官在判詞中指出,原告的證供誠實可靠,法庭予以全盤接納。在損害賠償構成方面,法庭充分考量了原告因該事件所蒙受的精神創傷以及日常生活便利的嚴重損失,就痛苦、苦楚及生活便利損失(PSLA)判處25萬港元補償;同時,鑑於被告故意隱瞞真實性別的欺詐侵權行為帶有極強的侮辱性質,嚴重踐踏了原告作為同性戀者的自尊與人格,法庭額外判處8萬港元的加重性損害賠償(Aggravated Damages)。判詞透露,被告在2024年1月曾向法院存入文件表示有意抗辯,但此後未能依法呈交正式抗辯書,亦從未出席任何民事聆訊,法庭遂在缺席審理下確立其賠償責任並核定賠償總額。

醫療專家評估報告詳盡展現了侵權行為對原告心理機能構成的長期摧殘。診療紀錄顯示,原告自2022年5月起定期會見心理學家接受系統干預,其精神狀況在2023年12月顯著惡化,長期反覆遭受涉及非禮與強姦體驗的惡夢折磨,對陌生男性產生嚴重的病理性迴避,並在公共場所處於極度警覺與恐慌狀態,因而被專業醫療人員確診患有嚴重的創傷後應激障礙。直至2025年8月,在經歷三年餘的專業心理救治後,原告情緒雖逐步趨向穩定且多數急性創傷反應有所消退,但在身處公眾場所時仍留存持續性的高度警覺反應。

法律界分析指出,該案彰顯了民事侵權救濟在彌補性自主權侵害方面的關鍵制度價值。刑事訴訟受制於「排除合理懷疑」的高門檻舉證標準,往往難以將透過隱瞞生理性別誘騙同意的行為直接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非自願強姦罪;而民事審判依據「相對可能性平衡」準則,認定此種惡劣欺瞞本質上屬於侵害人身自主權的故意侵權,從而為受害人因性創傷導致的心理傷害提供了實質性的經濟撫慰與司法救濟。該裁決確立了網路社交欺詐與性身分冒用領域的民事賠償先例,為維護多元族群人格尊嚴與身心安全提供了清晰的司法保障。

亞洲編輯部:金敏俊

來源:綜合《香港01》(HK01)法庭報導

資料來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官方門戶(Judiciary of HKSAR)

香港法律參考資料系統判例資料庫(Legal Reference System)

香港社區法網個人傷害賠償法律專題(CL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