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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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日前就一宗涉及社交应用隐瞒性别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作出裁决。一名无业男子曾子豪在女同性恋专属交友应用上隐瞒男性身份,诱使一名女同性恋原告与其发生性行为。被告此前在刑事审讯中虽被裁定强奸及非礼(猥亵侵犯)两项罪名不成立,但原告其后依据民事侵权法则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诉讼,追讨因该欺诈侵权行为导致其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民事赔偿,法庭最终裁定原告胜诉并获赔36.7万港元及约2万港元诉讼费。

负责评定赔偿金额的法庭聆案官在判词中指出,原告的证供诚实可靠,法庭予以全盘接纳。在损害赔偿构成方面,法庭充分考量了原告因该事件所蒙受的精神创伤以及日常生活便利的严重损失,就痛苦、苦楚及生活便利损失(PSLA)判处25万港元补偿;同时,鉴于被告故意隐瞒真实性别的欺诈侵权行为带有极强的侮辱性质,严重践踏了原告作为同性恋者的自尊与人格,法庭额外判处8万港元的加重性损害赔偿(Aggravated Damages)。判词透露,被告在2024年1月曾向法院存入文件表示有意抗辩,但此后未能依法呈交正式抗辩书,亦从未出席任何民事聆讯,法庭遂在缺席审理下确立其赔偿责任并核定赔偿总额。

医疗专家评估报告详尽展现了侵权行为对原告心理机能构成的长期摧残。诊疗记录显示,原告自2022年5月起定期会见心理学家接受系统干预,其精神状况在2023年12月显著恶化,长期反复遭受涉及非礼与强奸体验的恶梦折磨,对陌生男性产生严重的病理性回避,并在公共场所处于极度警觉与恐慌状态,因而被专业医疗人员确诊患有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直至2025年8月,在经历三年余的专业心理救治后,原告情绪虽逐步趋向稳定且多数急性创伤反应有所消退,但在身处公众场所时仍留存持续性的高度警觉反应。

法律界分析指出,该案彰显了民事侵权救济在弥补性自主权侵害方面的关键制度价值。刑事诉讼受制于“排除合理怀疑”的高门槛举证标准,往往难以将通过隐瞒生理性别诱骗同意的行为直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非自愿强奸罪;而民事审判依据“相对可能性平衡”准则,认定此种恶劣欺瞒本质上属于侵害人身自主权的故意侵权,从而为受害人因性创伤导致的心理伤害提供了实质性的经济抚慰与司法救济。该裁决确立了网络社交欺诈与性身份冒用领域的民事赔偿先例,为维护多元群体人格尊严与身心安全提供了清晰的司法保障。

亚洲编辑部:金敏俊

来源:综合《香港01》(HK01)法庭报道

资料来源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官方门户(Judiciary of HKSAR)

香港法律参考资料系统判例数据库(Legal Reference System)

香港社区法网个人伤害赔偿法律专题(CLIC)